高雄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預約服務電話(07)5226665屏東律師台南律師澎湖律師高屏律師張清雄律師公會理事工商憑證認證商務平台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法律顧問

2010年8月11日

高雄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預約服務電話(07)5226665屏東律師台南律師澎湖律師高屏律師張清雄律師公會理事工商憑證認證商務平台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法律顧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撰說明

高雄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預約電話(07)5226665屏東律師台南律師高屏律師訴訟團隊工商憑證認證商務平台法律顧問-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http://law888.web66.com.tw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以下資料為本事務所法務專員所整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撰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撰說明

一、概述

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編並公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簡稱施工綱要規範)前,國內各工程單位編撰施工規範未能有一致之編排架構,各類工程依其工程規模、特性、功能、環境、施工方法、材料等需求不同而自行編撰之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無共通之規範敘述格式,工程師利用施工規範監造施工或控管品質,常因所含內容及品質規定不同,使各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不一,致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常遭質疑。

施工綱要規範編撰格式係參考美國營建科學研究基金會(The Construction Sciences Research Foundation) 1987年版綱要規範(SPECTEXT)之規範編排架構與美國施工規範協會(Th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Institute,簡稱CSI) 1997年版之規範章節格式(Section Format)。同時參酌國內較接近CSI章節架構之高速公路局及台北市捷運工程局等工程主管機關之施工規範編排方式,確定編撰原則與格式。其〈節〉、〈項〉、〈款〉、〈目〉等層次亦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架構,逐步建立既可合國際工程習慣且符合國情之施工綱要規範共17篇700餘章。其後續章編之增列與修訂,均應嚴遵本編撰說明之規定辦理。





六、施工綱要規範編撰範例

第03390章

混凝土養護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油毛氈紙

1.2.2液膜養護劑

1.2.3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1.2.4養護用水

1.2.5覆蓋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410 A2158 油毛氈紙

(2)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3)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4) CNS 10143 A2152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1.5 資料送審

1.5.1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施工計畫

1.5.3廠商資料

1.5.4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2.產品

2.1 材料

2.1.1養護用水:[飲用水][不得含有害量之油、酸、氯化物、有機物等]。

2.1.2養護劑:須符合[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之規定。

2.1.3油毛氈紙:須符合[CNS 10410 A2158][  ]油毛氈紙之規定。

2.1.4防水膠布:須符合[CNS 10143 A2152][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之規定。

2.1.5麻布

(1) 包裝過糖、鹽或肥料的麻布袋不可使用。

(2) 首次使用為養護用的麻布袋應徹底洗淨以去除可溶

性物質。

3.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一般規定

(1) 除非採用加速養護或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的養護時間

應視水泥的水化作用及達成適當強度之需求儘可能

延長,且不得少於7天。

(2) 養護期間應保持模板潮溼。若於養護期間拆除模板,

則拆模後應符合下列條件繼續養護:

A. 養護期間其周圍溫度應維持[13℃][  ]以上。

B. 混凝土暴露面周圍應儘量避免空氣之流動。

(3) 採用液膜養護時,所使用材料應與預備施作於混凝土

表面之防水材料或其他材料相容。

3.1.2水及覆蓋物

除使用液膜養護劑外,可使用下列養護方法:

(1) 混凝土養護應在澆置完成混凝土於表面浮水消失後

即速進行養護。

(2) 混凝土養護,可以在其表面滯水或以麻布、防水膠

布、油毛紙及細砂等適當材料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

直接舖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3) 養護期間不得損害覆蓋材料、防水養護布或混凝土表

面。

3.1.3液膜養護劑

(1) 液膜養護劑應在不影響混凝土表面外觀及不適用溼

治法之情況下經許可後方得使用。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

層,如油漆、瓷磚、防潮層、不透水層或屋頂隔熱層

者,不得使用蠟、脂類或其他有害混凝土表面及強度

之養護劑。預定使用化學封面劑之地板,不得使用養

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必要時養護劑可依製造廠商之建議加熱使用。

(4) 如在養護期結束前養護膜發生破損,應立即以養護劑

修補。

(5) 塗敷厚度應依照製造廠商之產品說明書規定施作。

(6) 養護劑使用前應徹底攪拌,並於混合後1小時內塗敷

使用。

(7) 使用養護劑前混凝土表面應先修飾。

(8) 養護劑應塗敷兩層。模板拆除及混凝土修飾工作經認

可時立即塗敷第一層。

(9) 若混凝土面乾燥,應先以水予以全面溼潤,並於水漬

剛消失時立即塗敷養護劑。第一層養護劑凝固後即塗

敷第二層。

(10)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其不致受損至少10天。

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敷養護劑。

(11) 若因使用養護劑而造成混凝土表面斑紋或斑點之現

象,即應停止使用並改採其他養護方法,直到造成瑕

疵之原因消失為止。

3.1.4加速養護

(1) 由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高壓蒸氣、常壓

蒸氣、加熱與溼治及其他加速達到強度之養護方法。

(2) 若採用連續或分段加熱法進行養護,除工程司另行核

可外,應依照下列方法為之。採用連續加熱法時,溫

度升高速率不得超過[22℃/小時][  ],採用分段加熱法時,連續兩段間之溫度差不得超過[20℃][  ]且每段之加熱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且最高溫度不得大於[66℃][  ]。加熱養護完成後混凝土之冷卻速率不得超過[11℃/小時][  ]。

3.2 檢驗

3.2.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液膜養護劑 保持水份能力 CNS 8188 A3138 72小時水份逸失之重量不得超過0.55kg/m2 [一次]

[每批一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反射能力(第三種白色) CNS 2178 A2032 晝光反射不得小於氧化鎂光反射之60% [一次]

[每批一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覆蓋材料 保持水份能力 CNS 8188 A3138 72小時水份逸失之重量不得超過0.55kg/m2 [一次]

[每批一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3.2.2工程司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承商應確實依時效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之責時,工程司得要求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3.3.2款相關規定辦理。

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

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納入有關混凝土之適用工作項目計價][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高雄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預約電話(07)5226665屏東律師台南律師高屏律師訴訟團隊工商憑證認證商務平台法律顧問-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http://law888.web66.com.tw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