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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以下資料為本事務所法務專員所整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父)
法定代理人
(母)
代理人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前曾變更過姓名者,歷次變更之時間及原姓名:
性別:男/女 職業:
生日: 年 月 日生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住所地:
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性別:男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性別:女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一、為聲請之事項(請勾選其一):
□更生程序 □清算程序
二、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
□資產總價值:新臺幣
□債務總金額:新臺幣
三、應聲明之事項、預納之費用及提出之文書(請勾選):
1.共通事項(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均應填載):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
之營業活動)(請擇一)。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請擇一)。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提出債權人清冊。
□提出債務人清冊。
□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
債務。
□如有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而不成立。
2.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無
□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
3.聲請更生程序特別事項(聲請清算者免填):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在內須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
4.聲請清算程序特別事項(聲請更生者免填):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5.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請擇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
□協商成立之文號:
□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
□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
□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
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
□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
□協商成立之文號:
□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
□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
□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
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
□請求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
□協商不成立之證據:
□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
□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
□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6.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無
□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
7.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無
□有。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8.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
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無
□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9.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無
□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以上所填內容俱為真實,如有不實,願接受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3條、第76條、第90條、第134條、第139條、第146條或其他法
律規定之處分或制裁。
此 致
臺灣 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第3款: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
必 要者為限。
三 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3、8款: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第1、2款: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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